在法治社会的运行中,每一个司法案件都如同精密法治仪器上的一个齿轮,其运转不仅关乎当事人的权益,更映射出法律体系的严谨性与公正性。2020年1月10日发生的一起少女殴打被害案的处理,历经执法程序与刑事追责的复杂博弈,最终演变为刑警队长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司法博弈。
案件回溯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F市14 岁少女J某某报警称遭男友D某殴打,当地街道派出所接警后未按规定进行受案登记,仅在《接处警登记本》潦草记录。当派出所怀疑存在强奸线索并移送刑警一队后,时任队长H某审查材料,基于无证据证明强奸事实的判断,认为案件不属于刑警队管辖范围。此后,案件陷入 “踢皮球” 僵局:刑警队未跟进,派出所亦未处理,直至两年后,H某被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起诉,指控其未及时立案导致D某后续继续犯罪。
2023年5月12日,当地检察院依法对H某提起公诉,案件移送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的刘校逢律师和张艺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历经一年多的缜密工作,最终在2024年成功为当事人H某争取到定罪免罚的司法裁决。
执法主体责任边界的司法认定
依据《刑法》第397条规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本案中,H某身为刑警一队队长,无疑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从主体要件层面初步符合该罪的设定。这一身份赋予了他相应的刑事执法权力,同时也使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规制。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涵盖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体现为行为人明知自身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处理无权事项的行为会引发危害社会的后果,却积极主动地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虽不积极追求,但采取放任的态度,对结果的出现持漠视状态。
在H某案件里,当派出所移送可能涉及强奸线索的案件材料后,H某基于对材料的审查,依据规定和过往办案经验,判断当时并无证据证明强奸案件的存在,因而认定不属于刑警队管辖范围。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迹象表明H某明知案件应当由刑警队管辖,却故意不履行职责或作出错误决定,其行为更像是基于专业判断而产生的正常履职行为,难以认定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超越职权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本案中,H某对移送材料的审查行为本身属于法定职责范畴,其未立案决定系基于现有证据不足的专业判断。相较之下,派出所未依法受案登记、未录入办案系统的程序违法,构成更显著的执法失范。
检察机关指控的"未及时立案导致D某继续犯罪"的因果链条,存在多重介入因素:派出所初始处置的程序违法、案件移送后的衔接机制缺失、D某个人再犯可能性等,因此,H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缺乏直接性、必然性关联。
程序瑕疵
派出所接警后的一系列操作,违反了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规范。未依法受案登记,使得案件从源头就缺乏规范的程序记录,无法准确追溯案件的初始信息;未录入协同办案系统,导致案件信息在公安机关内部无法有效流转与共享,影响了后续各环节的处理效率与准确性。这种程序违法,不仅破坏了执法的规范性,更为后续案件责任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干扰。
刑警队在接到派出所移送的线索后,依据规定和办案经验,对案件是否属于自身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判断,这一行为本身符合正常的办案程序。在发现材料不足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不符合管辖条件时,未继续跟进案件,从程序角度而言,并无明显不当。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刑警队与派出所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未能及时解决案件移送与管辖争议问题,导致案件陷入无人处理的僵局,这反映出公安机关内部办案流程在衔接环节上存在漏洞。
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刘校逢律师和张艺伟律师积极行使辩护权,提出了排非申请、证人作证申请、提级管辖申请等一系列程序动作 。这些申请旨在从证据合法性、管辖争议等多个关键角度,为H某争取公正的审判环境。通过类案检索报告论证因果关系与主观故意的缺失,更是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虽然最终法院作出了定罪免罚的判决,但刘校逢律师和张艺伟律师在辩护程序中的努力,促使法院更加审慎地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对案件的最终走向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也彰显了程序正义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价值。
定罪免罚判决的法律逻辑
法院判定H某构成滥用职权罪,是基于对其职责的宽泛理解。认为H某作为刑警队长,在面对派出所移送的线索时,即便认为不属于本队管辖,也应当进一步履行督促或协调处理的职责,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其未采取积极措施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的延误,与D某后续犯罪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最终决定免罚,体现了对案件综合因素的考量。一方面,H某主观上并无明显的恶意,其行为更多是基于对管辖权限的判断失误或对职责边界的模糊认知,并非故意滥用职权;另一方面,案件搁置的主要责任在于派出所的严重程序违法,H某的行为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且其行为的危害性在整个事件中相对较小。此外,H某在后续程序中认罪认罚,也可能是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这一免罚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案件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定罪免罚的判决,既是对H某个人命运的裁决,也是对执法责任体系的一次警示。它提醒我们,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道路上,既要坚守法律底线,又需避免机械归责;既要完善执法流程的制度设计,更要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督的刚性约束,才更能推动法治建设,促使我们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道路上不断探索与前行,而这种对程序正义的坚守,也正是华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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