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牵连致刑事追责?刘校逢主任、信科宇律师辩护助其证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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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22
2024年1月,一则“犯罪分子骗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消息,让曾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刘某某陷入舆论与法律的双重漩涡。这场围绕1998年旧案衍生的刑事追责,在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刘校逢主任和刑辩团队信科宇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以法院裁定终止审理落幕。
旧案牵连,借调人员突陷刑事追责
时间的指针拨回二十多年前。1998年12月14日,罪犯柴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Q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3月10日被批准保外就医一年,此后又被持续续保,直至2018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22年6月30日,柴某某因骗取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事实败露,被依法收监。然而,这起跨越多年的违法监外执行案,最终将目光聚焦到了曾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刘某某身上。
彼时,身为Q市某小学教师的他,被借调至Q市某区司法局,在2014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职责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而在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2月9日这段时间,柴某某的社区矫正工作恰好由Q市某区司法局负责。
2024年1月9日,H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指控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突如其来的刑事追责,让刘某某的生活与职业声誉陷入危机。
直面难题,以证据厘清权责边界
2024年1月12日,在案件陷入僵局之际,刘某某亲属委托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的刘校逢主任和信科宇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一场围绕“是否滥用职权”的辩护工作随即展开。刘校逢主任和信科宇律师深知,此类涉及行政机关内部权责划分的案件,核心在于厘清“谁有决定权”“谁是责任主体”,而突破的第一步,便是先与当事人建立有效沟通。
案件初期,会见多次受阻,刘校逢主任和信科宇律师通过多次与上级单位沟通、提交书面会见申请、阐明律师执业权利等方式,反复强调“会见当事人是了解案情、保障辩护权的法定前提”,最终成功破除阻碍,与刘某某完成首次会见。此次会见不仅让律师们获取了当事人对案件的直接陈述,更初步掌握了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的内部流程,为后续辩护方向的确定埋下伏笔。
会见后,刘校逢主任和信科宇律师结合刘某某的陈述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常规机制,迅速形成初步判断:刘某某作为临时借调人员,其职责仅限于协助完成该局社区矫正的事务性工作,而非决策性工作。根据该区司法局的内部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关键事项,刘某某既无签字审批权,也无方案决策权,不具备“滥用职权”的前提条件。
这一判断直指案件核心:若行为人不掌握“职权”,何来“滥用”?
客观材料还原事实,排除刑事责任
为印证上述判断,刘校逢主任和信科宇律师投入大量精力搜集客观证据,最终通过手机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性材料,还原了案件的关键事实:
证据显示,柴某某到该局报到当日,该局已依法向公安机关送达《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完成法定告知义务。柴某某最终能够违法出境,与刘某某承担的社区矫正监督职责无任何因果关系;不仅如此,据该区司法局及其下属司法所留存的工作记录证实,柴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均按要求参与机构安排的各项活动,未出现任何未按规定报到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故刘某某作为上级单位协助人员,既无获取柴某某违规信息的有效渠道,亦不存在 “明知违规而不处理” 的主观故意,其履职行为未涉及柴某某违规处置的相关环节。
一系列客观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彻底排除了刘某某的责任,也让“滥用职权”的指控失去了事实依据。
超过追诉期限,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经过多轮举证、质证与辩论,H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认为,本案中指控的“滥用职权行为”发生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截至2024年1月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同时,结合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现有事实亦证明刘某某无需要承担刑事追责。
最终,H市某区人民法院以“超过追诉期限,且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依法裁定终止审理。当事人刘某某表示服从裁定,不上诉;H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本案至此尘埃落定。
这场风波的平息,绝非“超过追诉期限”这一程序理由所能完全概括。刘某某最终无责,核心在于Q市某区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全流程中“法定职责无缺位”的扎实履职——从柴某某报到当日依法送达备案通知,到全程监督其无违规矫正轨迹,司法局每一步均恪守法律边界,正是这份行政合规,为刘某某筑牢了无责根基。行政机关的合规履职,是法治社会的稳固基石;基层人员的权责精准匹配,更是社会治理不可逾越的底线。与此同时,追诉期限是刑法规定的重要程序要件,既是对司法资源的合理保护,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重要保障,避免“无限期追责”损害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裁定终止审理,刘某某案的每一步都印证了“证据是正义的基石”“辩护是权利的保障”。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与权责纠葛中,刘校逢主任和信科宇律师通过坚守法律底线、厘清事实边界、坚持程序正义,最终推动案件回归公正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