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校逢主任对本案件观点如下:
近期我和于洪伟老师在汝阳二高参加由汝阳法院组织召开的某涉黑案件的第二次庭前会议,今天是第三天。焦点问题之一仍然是众多涉黑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引起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即被告人在指定居所遭受体罚、虐待等常人难以忍受的折磨,在讯问录像时,“正常”讯问。也就是先把人训乖了,再进行问话,是不是刑讯逼供?我当庭发表意见:办案机关对被告人实施肉体或精神折磨与取得口供,既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也可以在不同时间,不同场所,只要被告人因为遭受了肉刑或变相肉刑,遭受了常人难以忍受的折磨,从而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供述的,都是刑讯逼供!我们申请公诉机关调取被告人在指居期间生活时间、生活区域的同步录像,以证明被告人是否在指居期间遭受了体罚、虐待、折磨,公诉机关一直不予调取,说是于法无据,这明显是心虚的表现!长时间的只让喝水,不让撒尿,都把人家憋出膀胱炎了,还有什么可说的?!其他的折磨手段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了。既然做了,就不要怕承担责任!做了还想掩盖,掩的了一时,掩不了一世!现在全国正在进行针对司法机关的“刀刃向内”主题教育活动,希望违法办案的人员不要自己往刀刃上碰,不然,定会如你们折磨他人一样,使自己遍体鳞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