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校逢主任对典型案件进行讨论
今天芮城县人民法院借用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的场地开庭审理王淑珍、程津福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范辰律师和我分别作为两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因被告人程津福听力原因,无法通过视频参加庭审,经各方协商,决定于9月27日、28日在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内采取面对面的方式开庭。
本案中涉及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程序问题,和大家分享一下,欢迎大家参与讨论:本案一审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两个罪名,一审法院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宣判后,两位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现芮城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仍然是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两个罪名。请大家讨论一下:依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发回重审阶段,是否不能再对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是否应当撤回对非法经营罪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