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瑶浴包案庭审结束,类案杭州公检认为无罪

日期: 2025-08-18 浏览量: 178

        2025年5月22日,经过近60天的庭审(含庭前会议),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对吴加豪、张启寿、林毅、李勇树涉嫌“诈骗罪”一案终于辩论终结,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刘校逢等律师辩护意见指,该案在程序、实体事实和证据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建立的萌语公司2019年12月招聘员工,销售由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宝丰瑶浴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宝丰厂)生产、由瑶族药材加工而成的浴粉“瑶浴包”。瑶族药浴是瑶医特色疗法之一,受到瑶医药学专著、相关管理部门肯定,为消费者经历所证实,即通过泡澡、泡脚而达到防病治病的目的,在瑶族世代传承,被列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律师指出,本案程序方面系没有被害人真实报案、不符合立案标准、违反法定程序、是被国家禁止的“远洋捕捞”行径;

实体事实方面,4名被告人系在网络销售由正规企业生产、由广西金秀县瑶药材加工而成、有实际功效的浴粉过程中,实施了违反《广告法》等行政违法行为的企业经营活动;证据方面存在大量明显违反医药科学、商业运营以及法律法规等常识,真实性严重存疑。


        笔者通过旁听知悉,辩护人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和入库案例所揭示的裁判规则相契合,也与杭州市公安局、检察院及市场监管部门意见不谋而合。

        1.立案侦办程序违法明显

        据披露,此案于2022年9月侦办单位赶赴杭州经过近3个月的“项目研发”,12月27日,在重庆市巫溪县辖区找到一名消费者陈某明后,通知其去侦办单位充当“被害人”制作笔录,于同日审批立案。


        警方通过前期侦查,掌握了巫溪籍客户陈某明的个人信息和1682元的消费信息,在他没有主动报案、且涉案金额没有达到法定的最低3000元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予以立案。


        同年12月31日,侦办单位跨省将该公司高管和员工150多人抓捕至该县,认定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追缴“赃款”3870万元,并随即对此事广为宣传。


        据报道,巫溪警方在立案之前,就对案涉公司进行了三个月的调查,律师指,该调查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

        

        吴加豪等人于2023年1月2日晚上被押解至该县侦办单位,次日下午17时,侦办人员对被拘留人讯问,4日零点34分第一次讯问结束。

        

        被告人亲属随后在杭州市公安局了解到,侦办单位并未按照规定向杭州警方递交异地协作办案手续。


        此时,国家已经开始着手治理此类“远洋捕捞”趋利执法问题,杭州方面建立起来对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被侦办单位无视。


        其后的审讯过程, 几乎所有的笔录中都存在“记录与供述不一致”的情况,即,问话的没问那个问题,答话的自然没有这样回答,却在笔录中“自认实施了诈骗”内容。


        其中有员工称其要求对笔录中自己没有说的内容进行修改时,遭到威胁。在律师据理力争后,非法笔录被撤回。


        2.呈递法庭的逻辑闭环

        此案在春节前后开庭20天休庭后,4月21日继续开庭,公诉人以侦办单位在金秀县获取的询问笔录和在案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他们卖的瑶浴包没有功效,成为“诈骗的道具”。


        5月9日,由辩护人律师刘校逢开始发表质证意见,他向法庭呈现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闭环,证明瑶浴包确实有效。

这个逻辑闭环,包括从瑶医药学专著阐述的用药形式,到管理部门对瑶浴包生产厂家的评价,再到检测机构的检测结论,最后通过消费者反馈的意见予以确认。


        当天刘校逢律师带了10本瑶医药学方面的专著来到法庭,发言中,或直接引述这些专著的原文,或阐述阅读心得,进行了详细陈述。

由广西民族出版社《瑶医概论》、《瑶药概论》和军事医学出版社《瑶医药浴保健康》等专著,通过这些基本的瑶医药常识内容,辩护人刘校逢等律师向法庭说清楚,瑶浴包是瑶药的基本用药形式之一。


        这一用药形式,与汉族人对传统医药的经验有很大差异,但从根本上符合中医理论。

        

        质证意见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四个方面环环相扣,层层推进,证明4名被告人没有虚构产品功效、没有导致消费者对自身身体状况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根本否定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刘校逢律师当庭还举示金秀县瑶医协会领导人的话说,否定瑶浴包就是否定瑶族的老祖宗。

辩方提交质证证据100多本,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多个方面环环相扣,层层推进,证明4名被告人没有虚构产品功效、没有导致消费者对瑶浴包的性质和功效以及自身身体状况陷入错误认识;也没有对消费者财产非法占有目的。

        

        3.瑶浴品领域正规厂家

        辩方当庭举示证据,从宝丰厂被传承瑶药配方等核心“软件”到厂房设施等硬件,以及至今仍在生产销售的产品,均表明,该厂在瑶浴药包领域属于正规厂家。


        宝丰厂法定代表人,为祖传瑶医药传承人,10岁开始跟随祖父学医识药,历经半个世纪的实践历练,于2010年创办该公司,入驻工业园区从事瑶浴药包产品的加工生产。


        该公司厂房为桐木镇工业园区的多层楼规范厂房,室内六面经过表层涂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卫生条件;

    

        笔者在金秀县桐木镇实地看到,该厂具备相对完整的瑶药材分拣、配置、炮制、消杀、化验、分装等品质管理系统,当地无论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均认可该公司能确保瑶族药浴产品的品质。


        当庭举示的证据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疾控中心的检验记录、金秀县卫计局的年度检查记录表明,自2018年至2024年度每年一次的日常检查结果,各项应检项目均为合格;


        经北京、上海(均为具备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由宝丰厂生产系列瑶浴包检测,证实该厂产品所含瑶药材成分,与外包装所标识的配料表一致。


        证据显示,宝丰厂董事长因为是瑶医药传承人,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瑶浴粉产品企业标准时,吸收为标准制定的参与者。


        截至目前,在广西金秀县瑶医药协会的瑶医馆和多个当地瑶医诊所,均正常使用宝丰厂所生产的瑶浴包产品。


        4.案涉产品获消费者认可

        侦办单位在2023年1月将萌语公司155名员工从杭州押解至巫溪县后,同步扣押了他们的手机,后来员工被释放,只羁押了该公司三名股东吴加豪、张启寿、林毅和一名销售人员李勇树共4人,但手机作为涉案工具未予以发还。


        侦办单位从这些手机中随机抽取了2277个消费者,公诉人称这些“被害人”是因为受到“话术”欺骗。这些“被害人”,有的没买瑶浴包,有的买了,还有的多次购买。


        辩护人当庭指,他们完整地查看公诉人举示的这些聊天记录时,发现部分因对该公司产品不了解、使用方法不当而产生误解的消费者,在坚持使用一段时间后,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对该公司产品表示了好感,并当庭将这些内容提交给了法庭;


        自5月9日至13日,刘校逢律师向法庭展示,据由侦办单位扣押手机中,律师随机寻找出超过3500名消费者向该公司业务员表示,消费者使用了瑶浴包之后,取得了其预期效果。


        这些获得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感受到功效的时间长短不一,在使用瑶浴包泡澡、泡脚之后,有的一周就感觉到明显效果,而有的需要经历三个多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效果最明显的,大多表现在睡眠改善,肩颈腰椎活络,女性慢性疾病,妇科疾病乃至更年期综合征,特别是身体很多难以受药的部位,例如鼻窦炎、湿疹、荨麻疹等顽疾,瑶浴包浸泡后的效果出人意料。


        律师经梳理大量的聊天记录得出结论说,在所有的消费者只要连续使用瑶浴包超过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找不出来一例是没有效果的。

    

        庄严肃穆的庭审质证现场,如果不是审判席位法官袍、辩护席位的律师袍,人们误以为是产品推介会,让人大为惊讶。


        连日来旁听的多名律师也对这些效果表示了强烈兴趣,纷纷与吴加豪、张启寿的亲属加微信,希望能买到这些药浴包。


        5.控方证据存在硬伤

        辩护律师刘校逢指,控方“言词证据不真实,电子数据不全面,内容评价不客观,关键证据关键数据搞双标”,控方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


        控方此前举示言辞证据说,被告人公司所销售瑶浴包没有功效、有副作用。律师指,控方证据不真实,主要表现在违反医学常识、违反商业常识、违反法律常识;瑶医药学方面的专著《瑶族药浴保健康》一书以及金秀瑶医医院官方文章《神奇的瑶药泡浴,你不可不知的秘现反应!》一文中均讲到,使用瑶浴包出现头晕心慌、燥热发干、瘙痒、关节酸痛、经期波动、出现风疹、湿疹、小丘疹等,均属于使用过程中的正常反应、好转反应,不是副作用。消费者使用瑶浴包过程中出现这些反应,恰恰能够进一步证明案涉瑶浴包具有真实的功效。

 

        全案证据存在大量“有标准答案”“模版式”的笔录,有的明明“不识字”却“看过笔录”,有的记录为“瑶族”经查证却为“壮族”等等明显违法笔录。


        经过多次质证辩驳,很多明显不合法的证据被撤回。综合产品检测结果、被当地瑶医药协会所认可的事实,律师说,诋毁瑶浴包效果的言辞证据,不具备真实性。


        辩方还从控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经过阅读后续内容,发现大量消费者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反馈瑶浴包有效果,顺势将这些证据用以支持辩方观点。


        刘校逢律师指,控方电子数据不全面,主要体现在,只选对被告人不利证据,不选有利证据,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不是整体的、全面的事实。


        比如在案的150余部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存在大量能够体现产品具有实际功效的内容、存在大量的消费者对瑶浴包认可和肯定的内容,却被公诉人无视,没有向法庭举示。


        这些被公诉人所隐匿的证据,辩护律师分别于5月10日、11日向法庭呈现。


        通过查看完整的消费者聊天记录,人们看见所能证明的:

        ¨消费者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是明知的,并不存在虚构的情况。消费者对瑶浴包的性质(由瑶药材组成的瑶浴产品)和功效(具有调理乃至防病治病的效果)是明知的。

        ¨业务员对消费者的身体状况进行分析以后,向其推荐了适合其身体情况的瑶浴包。

        ¨另有证据证明,业务员在客户不想买时,公司有顺畅的退费机制;业务员向三位股东提出退费的要求的时候,三股东的态度,就是不问原因、不问理由,秒退。且公司要求对已付费的客户,不得删除拉黑,使得与客户沟通渠道通畅。


        这证明被告人及其公司没有非法占的目的。而这些内容,在公诉机关这十多天的当庭举示的证据中,几乎被无视。


        律师认为,控方这样做,与刑诉法第52条规定是背道而驰的,公诉人举证应当客观、全面。


        律师指公诉人对证据内容评价不客观,主要体现在举示证据之前和举证过程中。


        律师指,公诉人在出示证据之前,对于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并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忽视案涉瑶浴包由真实瑶药材组成的客观事实;

        ¨忽视众多消费者使用瑶浴包之后的良好反馈,使用一些内容严重失实的询问笔录;

        

        律师指,公诉人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认为业务员对消费者的病情分析是错误的,扣上虚构病情的帽子;

        ¨将产品使用过程正常现象、好转反应,比如“秘现反应”,错误的理解为副作用,并且作为一块重点内容,向法庭出示;

        ¨控方对中医常见的范畴“冬病夏治”“治未病”大肆嘲讽;


        律师辩护指,业务员在给消费者分析病情的时候说的话,不是凭空编造出来的,是根据相关的医学资料整理,符合基本的医学常识。


        律师指,公诉人在关键证据、关键数据上搞双重标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对于案涉公司的销售金额,让审计机关根据那个所谓林毅电脑上的excel表格来认定。

        

        出庭的审计人员也说了,“这个不叫审计,就是对提供给我们的数据做一个简单的求和。也没有核对每一个数字是不是真实。”


        这是审计人员当庭说的,原话已经记入笔录。

        ¨但是同样是本案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数据,就是广告费支出。这在扣押的电脑当中也有excel表格,而且记录的非常详细具体。


        但是,却不根据这个表格来认定广告费支出,而是根据不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的流水来认定。

        

        这导致了一个问题,就是在审计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中,所认定的广告费支出金额,大大的低于实际支出金额。

        

        律师经粗略统计发现,大概少了4500万左右,这可能影响到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


        控方的《审计报告》 被出庭的专家证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会计学一教授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规则说,所有的成本都必须纳入计算,才能得出客观真实结论。


        6.案例及杭州答复:不构成犯罪

        庭审中,辩护人刘校逢等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入库案例,这些案例中所揭示的裁判规则,清楚地划定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


        由于被告人所销售的瑶药浴包,虽然在瑶族居住区域被当做正常的用药方式,也具备相应的功效,但由于尚未按照我国《药品管理法》获得“药准字”批号,因此,不能进行功效宣传。


        因此,被告人及其公司150多名员工只好打擦边球,他们的广告以“调理身体”的名义进行宣传,在对各个客户的单独交谈中,谈“预防、调理改善疾病”的功效;


        他们还有一个违法行为是,每一个业务员都是以该公司合作形象代言人、金秀县瑶医名义与顾客交谈。

在众多员工被羁押巫溪县期间,有员工为了尽快取保候审或者立功,检举了杭州其他同类企业“冒用瑶医名义售卖瑶浴包”的事实,人们看出,这些被举报的企业行为性质,远比萌语公司要严重。


        于是,巫溪县公安局将这些举报材料汇总,郑重其事以该局公文行文杭州警方,要求其予以侦办并回复。


        今年5月初,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分局回复巫溪县人民法院说,经该局研判,并与区检察院会商,认为被举报企业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律师也从公开渠道,获取了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对被举报企业以违反广告法为由进行了行政处罚。


        前述提交法庭的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和入库案例,相关论证表明,被告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也不具有“以非法占为有目的”,这与杭州市警方、检察机关及这里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不谋而合。


        刘校逢总结说,证据清楚显示,吴加豪等四名被告人,不存在诈骗意义上的虚构事实;案涉瑶浴药包成分真实、功效真实、消费者对瑶浴药包的性质和功效、对自己的健康状况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被告人系以实现销售盈利为目的,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刘校逢律师说,被告人也不构成虚假广告罪的。虚假广告罪在客观方面,是对产品本身及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而本案被告人并没有对瑶浴药包这一产品本身及其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广告法的行为,系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被告人吴加豪的父亲等多名家属在庭审结束后表示,全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同类的案件应当作出相同的处理,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从5月22日休庭至今,已近两月,巫溪法院尚未宣判。笔者将对本案持续关注。



来源: 天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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