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
刑事
公务员作为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原告高某为某监狱系统公务员编制的监狱干警原告及其他干警以及非公务员编制的职工根据监狱的安排在某狱办企业从事车辆销售工作,并根据该企业的销售政策规定提取市场开发费且在实际执行中需销售人员先行垫付大量的渠道开拓费等费用
刘校逢律师刑辩团队:安徽阜阳黄某涉嫌组织卖淫罪
代理二审和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并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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