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F医药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浏览: 3 发布时间: 2025-05-16

案件详情:
某建设集团承建H市生物医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F医药公司拖欠工程尾款565万余元,并以"工程资料未移交"为由拒绝支付其中350万元。

争议焦点:
双方在2023年《还款协议》中约定工程资料移交作为部分付款条件,但发包方因自身审批手续不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照迟延办理)导致资料无法完善,且多次拒绝接收施工方编制的工程资料。

法院认定:
W中院二审认定发包方消极应对资料移交的行为构成"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依据《民法典》第526条,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改判F医药公司全额支付565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自2023年8月28日起按LPR计算)。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资料无法完善时,不得以资料未移交为由拒付工程款。二审判决有力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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