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浏览: 2 发布时间: 2025-08-30

案件详情:
经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在案涉借款发生时,借款人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存在大额贷款逾期记录;同时该公司对其向房产咨询公司借款还贷的事实提出异议,故法院认为该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宜先交由公安机关对该事实进行侦查。原审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四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争议焦点:

是否属于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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